私刻公章非法做担保 西北舜天建设公司无端中枪
2018年11月8日,对于其所有人来说是个好日子,是个吉祥发财的日子,可对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张子明来说,却如晴天霹雳,天降横祸。公司436万元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强制划走,对于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个重重的打击。究竟什么原因,让一个毫无心理准备,并对法律的公正毫不怀疑的西北汉子彻底绝望了。做梦都不会想到,一起跟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民间借贷案,怎么会把自己给牵扯进去,还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王娟诉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蕊嘉、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四川华海向王娟偿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西北舜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从西北舜天银行账户扣划436.5万元。
据张子明讲:“白蕊嘉既不是公司员工,并无亲戚关系,更没有任何授权委托,仅凭她私刻了一枚西北舜天公司公章为他人做了400万元的连带担保,公司就摊上了大祸了。另人费解的是这个印章已被四川省司法部门鉴定为假章了,并且白蕊嘉也被陕西榆林警方立案抓回,审讯过程中白蕊嘉供认不讳。法院怎么就不依据这些举证做出正确裁定呢?”
“就这样一个案子,被告好几家,标的400万,为什么借款的、担保的都没有任何被执行,偏偏我的公司被假冒员工私刻假章的假担保单位被执行了。真是无端中枪啊”张子明对此案的判决表示非常气愤。
该案的判决存在如下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西北舜天无辜地为一笔并不存在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蒙受高达400余万的经济损失。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法院认定王娟与四川华海存在借贷关系是错误的。
在王娟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法院仅仅依据王娟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银行向四川华海转账400万元的汇款凭证即认定王娟与四川华海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明显错误的,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院认定白蕊嘉利用私刻的公章在《担保函》上盖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关系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白蕊嘉并非西北舜天的员工更非王娟所说的西北舜天在黔负责人。在西北舜天不知情的情况下,白蕊嘉利用其私刻的西北舜天的公章在《担保函》上盖章,这个担保根本就是无效的,白蕊嘉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进行了立案侦查。西北舜天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院认定白蕊嘉在《担保函》上签字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王娟提交的《担保函》显示担保人:白蕊嘉 担保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而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却认定白蕊嘉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错误:关于:“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基本信息显示在黔负责人为白蕊嘉、及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1月6日”的认定是对证据本身的错误解读和认定,证书有效期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1月6日是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服务平台上显示的白蕊嘉为在黔负责人的信息无关。
综上,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西北舜天无辜地蒙受436.5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什么案子存在那么多的疑点,法院还坚持这样判决呢?西北舜天公司的律师说:利用错误的证据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决,让一个企业错误的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法院能否纠正错误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据张子明愤怒讲,更另他头疼的是,不知白蕊嘉拿公司的假章为几家借贷担保了,最近又有家拿着同样的担保书,以同样的方式向他要账了,总金额近千万,也很快进入司法程序。
张子明表态说:同样的假担保方式、同样的借贷案子出现几起,我怀疑这是个连环的诈骗案,团伙作案,这里面有幕后黑手,不管幕后黑手是谁在操纵,这案子我一定会打下去。目前,党中央打击黑恶势力和肃整司法队伍的决心和力度很大,我坚信党和国家、人民法院最终会给予我们公正的判决。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曾说过: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需要,绝不允许违反司法程序不公。)